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