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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