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2024-12-06 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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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第三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管理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第三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五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五条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 第五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五条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 第六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六条 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六条 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七条 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第七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七条 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八条 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单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凭新药证书(副本)... 第八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八条 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单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凭新药证书(副本)...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九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对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合理布局。 第九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对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合理布局。 第十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条 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 第十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条 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 第十一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一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放... 第十一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一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放... 第十二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二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国防... 第十二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二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国防... 第十三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三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安全、防... 第十三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三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安全、防... 第十四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四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机构,严格实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产品出... 第十四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四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机构,严格实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产品出... 第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五条 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 第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放射性药品... 第十六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六条 进口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 第十六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六条 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 第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七条 进口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必须安全实用,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包装必须分... 第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 第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必须安全实用,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包装必须分... 第十九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十九条 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十九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十九条 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 第二十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条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具有与所使用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场所、... 第二十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条 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配制放射性制剂,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医疗单位使用配制的放射性制剂,...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单位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项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单位配制、使用放射性制剂,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必须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第六章 放射性药品标准和检验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六章 放射性药品标准和检验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六章 放射性药品标准和检验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的检验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六章 放射性药品标准和检验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六章 放射性药品标准和检验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药品的检验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