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条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具有与所使用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卫生环境和专用的仓储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