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十九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十九条 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