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