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必须安全实用,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包装必须分内包装和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贴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和放射性药品标志,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标签必须注明药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装量。
说明书除注明前款内容外,还须注明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批号、主要成份、出厂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