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七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七条 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批准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