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八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八条 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单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凭新药证书(副本)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该药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