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