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三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三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安全、防护和废气、废物、废水处理等设施,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