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六章 放射性药品标准和检验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六章 放射性药品标准和检验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的检验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