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五条 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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