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五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五条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路线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理化性能、纯度(包括核素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放射性比活度、剂量、剂型、稳定性等。
研制单位对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必须进行可测限度、范围、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等方法学的研究。
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药品注册的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