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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