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