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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