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之间政务数据共享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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