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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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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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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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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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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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