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导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无法实施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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