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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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相适应,促...
第二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
第四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
第六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
第八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综合考虑规划居住人口...
第九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
第十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
第十二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至少每三年对中...
第十三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是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
第十四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修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五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或者...
第十六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建城区、开发区规划时,应当足额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规划预...
第十七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
第十八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
第十九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
第二十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
第二十一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对现有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进行地界勘验测绘、土地登记、核发证书...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提出中小学校...
第二十三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
第二十四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
第二十五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
第二十六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
第二十七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清单,并向社...
第二十八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
第二十九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不得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
第三十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或者住宅小区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中小学...
第三十一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