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九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不得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严格控制高度和间距,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前款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实施。
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前款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