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三十一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