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三十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或者住宅小区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和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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