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八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抗震、防雷、环保、节能、卫生、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