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七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依法减免;对于本市有权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减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