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五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