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