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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