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