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二十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调整后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原有用地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调整后应当达到有关规定。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应当优先改建幼儿园,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中小学校、幼儿园调整后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原有用地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调整后应当达到有关规定。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应当优先改建幼儿园,不得擅自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