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八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改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近区域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的土地予以置换,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改变。
因公共利益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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