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七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