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七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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