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五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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