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六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建城区、开发区规划时,应当足额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区位和规模。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区位和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