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修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听证;
(三)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五)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修改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批、备案和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