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至少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情况,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可以作为修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