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是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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