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九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用地保护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在城市建设改造时应当优先解决。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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