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实施本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将督导报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