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或者投诉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检举人或者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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