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实施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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