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综合考虑规划居住人口容量、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