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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