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年度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计划,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