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适当提高女厕位数量。
已经建成的公共厕所未达到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达到标准。
在不易增建固定式公共厕所且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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