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
第二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
第三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
第五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
第六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公共厕所...
第七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
第八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中小学校应当将城市市容和...
第九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
第十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投...
第十一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区域。
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
第十三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责任,由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
第十四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城市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残破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
...
第十五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斜坡、台阶,影响市容和道路交通安全。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
第十六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早(夜)市、应季瓜果销售点等便民临时摊点。临时摊点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段有序经营,...
第十七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和装饰。
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的,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
第十八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共享交通工具的准入和经营服务管理。
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采取先进技术手段规范运营...
第十九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在车站、中小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第二十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鼓...
第二十一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逐步建立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停车...
第二十二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统筹、科学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
第二十三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
第二十四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
第二十五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城市照明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主要...
第二十六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城市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域保持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保护好滨水天际线;
(二)水面保持清洁...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
第二十八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建设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
第二十九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适当提高女厕位数量。
已经建成的公共厕所未达到环...
第三十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在公共厕所不足且不易规划新建公共厕所的地段、人员密集的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与有...
第三十一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公共厕所电子地图,设置入厕导示图,方便公...
第三十二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对垃圾收集站(点)、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
第三十四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
第三十五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
第三十六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娱乐、餐饮、住宿以及机关、学校等单位,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本单...
第三十七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粪便应当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
第三十八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
第三十九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主次干道应当实行机扫保洁、洒水降尘,提高保洁质量,减少扬尘污染。
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
第四十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等产生的淤泥、污物,施工单位应当直接装入运输车辆,不得堆放...
第四十一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粪便等散装或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
第四十二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饲养宠...
第四十三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对违反...
第四十五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管理责任,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不符合有...
第四十六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构)筑物外立面出现残破等情况未及时修复的,责令...
第四十七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
第四十八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
第四十九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主要街道和重...
第五十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地面、树木、电线杆、灯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或...
第五十一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
第五十二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
第五十三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
第五十四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责...
第五十五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将落叶、纸屑、尘土等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的,将淤泥、污物...
第五十六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处...
第五十七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
第五十八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或者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
第五十九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侮辱、殴打执行职务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扰其执行职务的,由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