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将落叶、纸屑、尘土等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的,将淤泥、污物直接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的,或者未即时清理枝叶、泥土等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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