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处以禽类每只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畜类每头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粪便的,责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处以禽类每只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畜类每头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粪便的,责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