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或者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口香糖渣等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器等特殊废弃物的,或者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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