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