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侮辱、殴打执行职务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扰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